互联网电子公告效劳办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效劳(如下简称电子公告效劳)的办理,尺度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掩护国度平安和社会稳固,包管国民、法人和其余构造的正当权柄,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睁开电子公告效劳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效劳,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情势为上网用户供给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睁开效劳运动,应当遵照司法、法规,增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办理机构和其余无关主管部分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应用电子公告效劳体系,应当遵照司法、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卖力。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效劳,拟睁开电子公告效劳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办理机构或许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许可或许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许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办理机构或许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相符条件的,应当在规定光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效劳一并予以同意或许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相符条件的,不予同意或许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来由。
第六条
睁开电子公告效劳,除应当相符《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效劳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效劳规矩;
(三)有电子公告效劳平安包管措施,包含上网用户挂号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平安办理轨制、技术包管举动措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办理职员和技术职员,可以或许或许对电子公告效劳履行有用办理。
第七条
已获得经营许可或许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效劳供给者,拟睁开电子公告效劳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许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许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办理机构或许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许专项备案资料之日起60日内停止审查终了。经审查相符条件的,予以同意或许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相符条件的,不予同意或许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来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同意或许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许小我不得擅自睁开电子公告效劳。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效劳体系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度平安,泄露国度秘密,颠覆国度政权,破坏国度同一的;
(三)损害国度名誉和好处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连合的;
(五)破坏国度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次序,破坏社会稳固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许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许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正当权柄的;
(九)含有司法、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余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效劳体系的显著地位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许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效劳规矩,并提醒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必要承当的司法任务。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应当按照经同意或许备案的类别和栏目供给效劳,不得超出类别或许另设栏目供给效劳。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小我信息窃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效劳体系中出现显著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刻删除,保留无关记载,并向国度无关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效劳供给者应当记载在电子公告效劳体系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光阴、互联网地址或许域名。记载备份应当保留60日,并在国度无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供给。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效劳供给者应当记载上网用户的上网光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许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载备份应保留60日,并在国度无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供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睁开电子公告效劳或许超出经同意或许备案的类别、栏目供给电子公告效劳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效劳体系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许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效劳规矩或许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必要承当司法任务提醒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小我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构成损害或许丧失的,依法承当司法任务。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效劳办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曩昔已睁开电子公告效劳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许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